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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在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7-08-03 字体大小: 

7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封面新闻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察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有些地方为了促进经济经济发展罔顾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有悖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的建设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指出,人民法院应该适度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对在自然保护区等特别区域内的矿业权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

郑学林还特别提到了近日中央通报的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他在发布会上透露,在中央督察组对祁连山地区进行专项督查之后,甘肃有关部门仍然我行我素,继续在保护区内进行采矿等活动。

7月20日,中办、国办就甘肃祁连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通报对外公布,通报中指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突出,保护区中有14宗探矿权、采矿权在国务院明确保护区划界后违法违规审批延续的,长期以来大规模的采矿、探矿活动造成保护区局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表塌陷。

“有些地方不要光算经济的小账,也要算生态环境保护的大账。”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在发布会上指出,祁连山保护区生态多样性丰富,同时也是一个生态环境极为脆弱、极为敏感的地区,其环境保护的价值要远高于矿产资源的价值。

郑学林在发布会上还指出,人民法院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合同认定不影响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监管和处罚。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还对涉矿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指出对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导致地质灾害、植被毁损等生态破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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