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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等四类设施定期向公众开放
发布时间:2017-06-15 字体大小: 

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住建部门牵头指导各地环境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四类设施定期向公众开放,并以此为抓手,让公众理解、支持、参与环保,激发公众环境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共建美丽中国的良好风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的新要求和新举措,体现了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特别强调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在此背景下,实现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常态化,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有效措施,通过公众的亲身体验,让公众实地了解环保工作,增进社会各界对环保工作的信任度,并以实际行动参与其中,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参与者、贡献者。

  近年来,各地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公众开放方面进行了一定探索,通过主题开放、定期开放等加大与公众的面对面交流,在对各地公众开放工作现状调研总结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明确,公众开放工作要突出重点、稳步有序、促进参与,将四类设施作为开放对象,于2017年底前,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省会城市(区)具备开放条件的环境监测设施对公众开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选择一座具备条件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座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定期向公众开放点;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座危险废物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作为定期向公众开放点。

  为推动公众开放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指导意见》对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形式、舆论宣传、总结推动等做出了细致规定,包括名单上报、安全保障、活动形式等多个方面,以保障公众开放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实现在开放中促进理解,在理解中促进共治,在共治基础上实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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